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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廖文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2852号
案件名称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廖文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廖文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2852号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志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妤,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文平,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与被告廖文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

现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任培君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胡曙元书 记 员 胡曙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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