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927号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田沙路**龙迪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树刚,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如雷,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被告:深圳市卓丰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华强北路**康乐大厦华强北路**赛格康乐通信市场**3A36/div>法定代表人:罗佳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卓丰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ZL00802299.2、名称:伸缩装置和三脚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