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468号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智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康,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叙友,男,1979年6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叙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现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因与被告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9.10元,减半收取计309.55元,由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晓平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沈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