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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澳梓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天门市异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欧汝莎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2299号
案件名称广州澳梓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天门市异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欧汝莎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澳梓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天门市异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欧汝莎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299号原告:广州澳梓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联和路2号之1二三层A栋3006房。

法定代表人:陈丽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娟,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门市异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接官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文。

被告:广州欧汝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石沙路86号商业办公综合楼1号楼16层1606室。

法定代表人:何志成。

原告广州澳梓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原告“荟宝”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其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广州日报》连续72小时向原告刊登道歉澄清声明、消除影响、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63600元等(合计5636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澳梓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收到(2021)粤0111民初2299号案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澳梓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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