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41363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胜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九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肖波。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上海九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
审判长 杨 捷审判员 刘嘉洛审判员 孙 闫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阮文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