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483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茶山炳丰果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泽景果品物流园2区203、204。
经营者:林炳东,男,汉族,1985年11月4日,住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445××××××××××××758。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诉被告东莞市茶山炳丰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茶山炳丰果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