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360号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1136T。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6726XG。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碧霞,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普帝特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钓鱼台威灵达工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49608522。
法定代表人:黄长江。
被告:东莞市五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板石吴屋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149102506。
法定代表人:蒋湘忠。
被告:东莞市康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总部二路******信用代码914419005645026207。
法定代表人:蒋越。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普帝特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五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康茂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立案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850元,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外,其余部分人民币47825元由本院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