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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市普帝特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436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市普帝特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普帝特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五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康茂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360号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1136T。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6726XG。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碧霞,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普帝特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钓鱼台威灵达工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49608522。

法定代表人:黄长江。

被告:东莞市五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板石吴屋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149102506。

法定代表人:蒋湘忠。

被告:东莞市康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总部二路******信用代码914419005645026207。

法定代表人:蒋越。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普帝特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五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康茂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立案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850元,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外,其余部分人民币47825元由本院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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