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595号 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陈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廷锋,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桐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五常市谷黄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山河镇站前街iv> 法定代表人:徐桂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景丽,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常市拉林河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杜家镇杜家村iv> 法定代表人:宗立龙。
被告: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迪康大道**。
法定代表人:曹世如。
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常市谷黄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五常市拉林河米业有限公司、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五常市谷黄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五常市拉林河米业有限公司、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