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605执12833号之六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李永斌,男,199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执行人:莫启锐,男,199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执行人:刘嘉培,男,199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执行人:叶伟浩,男,199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执行人:李丽桦,女,199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执行人:凡传军,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凡传磊,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尹利侠,女,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彭波,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执行人:黄福美,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
被执行人:郭占鹏,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
被执行人:刘峰,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李永斌等十二人生产、销售假药及假冒注册商标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刑初143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永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
被执行人莫启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
被执行人刘嘉培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被执行人叶伟浩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执行人李丽桦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执行人凡传军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被执行人凡传磊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执行人尹利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执行人彭波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
被执行人黄福美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执行人郭占鹏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执行人刘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叶伟浩、凡传军、凡传磊、尹利侠、彭波、郭占鹏、刘峰已足额履行完毕本案应缴罚金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其出具执行完毕告知书。
本院另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永斌名下银行存款1838.96元、扣划了被执行人刘嘉培名下存款20000元、扣划了被执行人李丽桦名下存款4860.31元、扣划了被执行人黄福美名下存款4000元,上述款项均已退入国库抵缴罚金。
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永斌名下粤AXXXX号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故未能处理。
除此之外,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期间,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永斌、莫启锐、刘嘉培、李丽桦、黄福美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已将执行得款322699.27元退入国库。
被执行人叶伟浩、凡传军、凡传磊、尹利侠、彭波、郭占鹏、刘峰已履行完毕其应缴罚金的义务。
对尚未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李永斌、莫启锐、刘嘉培、李丽桦、黄福美,因其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李永斌、莫启锐、刘嘉培、李丽桦、黄福美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