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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俊甲服装有限公司与巩笑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3345号
案件名称上海俊甲服装有限公司与巩笑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俊甲服装有限公司;巩笑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13345号原告:上海俊甲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皓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毓婷,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笑云,女,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南宫市。

原告上海俊甲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甲公司)与被告巩笑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于202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俊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毓婷,寻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程瀚到庭参加诉讼。

巩笑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俊甲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俊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巩笑云立即停止侵害俊甲公司“LitLab”商标(230352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巩笑云赔偿俊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其中包括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50元)。

事实和理由:俊甲公司系第23035271号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童装、婴儿全套衣等。

巩笑云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开设的店铺“AnZ叶子潮品店”中销售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害了俊甲公司的合法权益,现俊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巩笑云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第23035271号“LitLab”文字商标注册于2017年11月27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并在注册有效期内。

俊甲公司系涉案商标注册人。

巩笑云于寻梦公司运营的拼多多平台开设“AnZ叶子潮品店”网店。

2020年1月3日,俊甲公司通过保全网(www.baoquan.com)对涉案店铺及部分商品内容进行公证。

俊甲公司提供的保全公证视频显示,涉案店铺销售一款商品名为:“【限时优惠】明星同款宝可梦皮卡丘拼接卫衣女撞色情侣装外套国潮【1月10日发完】”的中性上衣服装,商品拼购价29.99元。

该服装前部印有“LitLab”字样,服装侧后部印有黄色“皮卡丘”卡通形象,该商品的商品介绍中有如下内容:“1.关于印花:因价格及定制时间问题,皮卡丘印花没有衔接到袖子,全部在后背部分。

2.袖子问题:原版黄色袖子就在左边,图片拍摄问题导致看起来像是右边。

以上问题介意慎拍!

小店私人订制,已经努力还原原版衣服了。

”公证视频中另有部分消费者购买的评价及晒图。

根据寻梦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涉案商品ID为39792428962,截止2020年9月20日禁售之日,剔除退款订单后实际成交件数为981件,销售金额为46,661.33元。

以上事实,有俊甲公司提供的涉案商标注册资料、保全网《过程取证保全书》、公证过程视频光盘,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协议签署记录、平台合作协议、涉案商品销量信息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审理中,俊甲公司表示,目前仅能确认巩笑云在拼多多平台已经停止销售了涉案商品,但无法确认其是否在其他平台仍有侵权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巩笑云停止侵权行为。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使用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根据俊甲公司提供的公证材料,巩笑云在网店中销售涉案商品时对商品的描述及商品详情中的图片显示其销售的商品在显著位置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使用商品范围相同,可以认定属于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巩笑云对商品的文字说明也显示涉案商品属于“定制”、“努力还原原版衣服”,亦能显示其具有侵权的故意。

巩笑云作为销售者,未提交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且其销售行为主观上无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俊甲公司要求巩笑云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俊甲公司已经确认巩笑云在拼多多平台已经停止销售涉案商品,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其他地方仍有侵权行为,在此情况下,本院对俊甲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关于赔偿金额,鉴于俊甲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巩笑云因侵权所得利益、涉案商标同类型许可的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方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类型、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及合理利润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关于俊甲公司合理费用的主张,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原则确定金额。

巩笑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巩笑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俊甲服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9,500元;

二、驳回上海俊甲服装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海俊甲服装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巩笑云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范 萍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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