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6175号原告:天津费瓦克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赵洪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天津沙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沙沙,天津沙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阀唯可(上海)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叶建全。
原告天津费瓦克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阀唯可(上海)阀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委派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天津费瓦克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重复立案为由申请撤回对阀唯可(上海)阀门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费瓦克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袁 欣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林文阳书 记 员 包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