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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费瓦克工业有限公司与阀唯可(上海)阀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6175号
案件名称天津费瓦克工业有限公司与阀唯可(上海)阀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费瓦克工业有限公司;阀唯可(上海)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6175号原告:天津费瓦克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赵洪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天津沙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沙沙,天津沙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阀唯可(上海)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叶建全。

原告天津费瓦克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阀唯可(上海)阀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委派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天津费瓦克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重复立案为由申请撤回对阀唯可(上海)阀门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费瓦克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袁 欣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林文阳书 记 员  包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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