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036号原告:上海盈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崔素仙,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信南,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审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振福。
原告上海盈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审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盈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盈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2.5元,由原告上海盈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钱 琼书 记 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