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618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兴,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