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民初210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大俊,女,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祝大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