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179号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汤村村********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8。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总经理。
被告:枣庄市三分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桑村村鸿福家园门市房**信用代码×××R4B。
法定代表人:刘富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三分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