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38452号原告:苏州汇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蔡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卫强,北京一法(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机在线(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程汉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琦琦,安徽北方之光(烈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汇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商机在线(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苏州汇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汇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汇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苏州汇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