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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黄河三角洲酒业有限公司、东营市马场土特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5民初656号
案件名称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黄河三角洲酒业有限公司、东营市马场土特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黄河三角洲酒业有限公司;东营市马场土特产有限公司;河口区六合三角洲军马酒营销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民初656号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黄河三角洲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景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东营市马场土特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经济园区阳河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韩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口区六合三角洲军马酒营销中心,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阳河路**。

经营者:卜令丽,女,汉族,1984年9月7日出生,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宝,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黄河三角洲酒业有限公司、东营市马场土特产有限公司、河口区六合三角洲军马酒营销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20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方祚磊未到庭,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兵兵持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程序授权书》出庭,但该授权书载明“本案诉讼代理人由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指派、指定或者转委托,我单位不具体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如果代理人有变更,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本案中,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时向本院提交了由杨乃钦、方祚磊两名律师为受委托人的授权书,落款时间为2020年3月20日,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开庭时,与上述两名律师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宋兵兵律师,持有加盖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印章,落款时间同为2020年3月20日的《诉讼程序授权书》,但该授权书未指明具体受委托人。

因原告没有解除原两名律师的代理权,且在本次开庭时,出庭人员递交的授权书没有指明具体受托人,因此,宋兵兵律师代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庭,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亦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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