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0522执1052号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黎亚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522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黎亚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黎亚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黎亚武缴纳罚金40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黎亚武现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
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