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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帛利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绅途服饰(上海)有限公司、彭雅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911号
案件名称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帛利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绅途服饰(上海)有限公司、彭雅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博柏利有限公司;新帛利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绅途服饰(上海)有限公司;彭雅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911号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又译为勃贝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英国伦敦SW1P2AW,赫斯法瑞,赫斯法瑞商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爱德华•查尔斯•拉什杰玛•伊丽莎白•玛丽•帕森斯委托诉讼代理人:博柏利(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上海市静安区。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虞亦思,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庆,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帛利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

法定代表人:张寿,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绅途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住所地在中国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1第**v>法定代表人:张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彭雅忠,男,1977年11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在中国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帛利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绅途服饰(上海)有限公司、彭雅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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