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326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杭州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杭州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美芬,女,195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秉诚伟业电子经营部,,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 责任人:程锐。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美芬、沈阳市和平区秉诚伟业电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受理。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