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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东阿县铜城超凡厨卫电器门市部、苏州欧派智能厨卫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1219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东阿县铜城超凡厨卫电器门市部、苏州欧派智能厨卫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铜城超凡厨卫电器门市部;苏州欧派智能厨卫科技有限公司;林艾秀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5知初1219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阿县铜城超凡厨卫电器门市部,经营场所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铜城前进街路东水利局门市自南向北第五间门市。

经营者:郭德超。

被告:苏州欧派智能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挹秀新村60-1幢1层。

法定代表人:雷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祥,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艾秀,女,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祥,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集团)与被告东阿县铜城超凡厨卫电器门市部(以下简称东阿超凡门市部,本院立案时其名称为东阿县铜城欧派厨卫电器销售部,后于2019年12月30日变更为现用名)、苏州欧派智能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欧派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欧派集团申请追加苏州欧派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林艾秀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被告苏州欧派公司及林艾秀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阿超凡门市部经本院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派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苏州欧派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欧派”或近似的字样,立即停止在其网站“www.opaidq.com”和“www.苏州欧派.cn”页面中使用“欧派”字样;

2、判令东阿超凡门市部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欧派”或近似的字样,立即停止在其店铺门店、名片上使用“欧派”字样,立即停止销售标有“欧派”、“苏州欧派智能厨卫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

3、判令苏州欧派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欧派”、“苏州欧派智能厨卫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

4、判令东阿超凡门市部、苏州欧派公司就本案赔偿欧派集团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5.判令东阿超凡门市部、苏州欧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诉讼中,欧派集团追加林艾秀为本案共同被告后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苏州欧派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里不得包含“欧派”或近似的字样;

2、判令东阿超凡门市部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里不得包含“欧派”或近似的字样,立即停止在其店铺门店、名片上使用“欧派”字样,立即停止销售标有“欧派”、“苏州欧派智能厨卫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

3、判令苏州欧派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欧派”、“苏州欧派智能厨卫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

4、判令东阿超凡门市部赔偿欧派集团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4万元、苏州欧派公司及林艾秀连带赔偿欧派集团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6万元;

5、判令东阿超凡门市部、苏州欧派公司、林艾秀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欧派集团系“”、“OPPEIN”等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

经过潜心经营,“欧派”已成为欧派集团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指示欧派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9年9月,经调查发现,东阿超凡门市部在其门店、名片上使用“欧派”字样并销售标有“欧派”、“苏州欧派智能厨卫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而此时苏州欧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独资股东均系林艾秀。

欧派集团认为,东阿超凡门市部、苏州欧派公司、林艾秀侵犯了欧派集团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维护欧派集团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之诉。

苏州欧派公司答辩称,1、被控侵权产品并非其生产销售或者委托他人生产销售,苏州欧派公司的企业名称亦由工商部门依法审核登记,不构成侵权;

2、欧派集团诉请赔偿额过高。

林艾秀答辩称,1、苏州欧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权已进行变更,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欧派集团诉请赔偿额过高。

原告欧派集团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于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经审理查明:一、欧派集团的商标权利及品牌经营情况欧派集团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经营范围为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厨房用具及日用杂品零售等,其企业名称变更情况为: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1994年7月1日成立,于1997年5月15日变更为广州欧派橱柜设备有限公司,于1997年10月28日变更为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欧派橱柜公司),于2009年5月21日变更为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欧派公司),于2010年7月29日变更为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欧派家居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变更为现用名。

1997年11月21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128213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0类的餐具柜、金属家具等,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延展至2027年11月20日。

1997年12月21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137521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的厨房炉灶、煤气灶等,该商标经续展商标有效期延展至2027年12月20日。

前述两项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均于1999年变更为广州欧派橱柜公司。

2007年6月7日,广州欧派橱柜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4378572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的燃气炉等,经续展有效期延展至2027年6月6日。

前述三项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均于2011年1月6日变更为广东欧派公司及广东欧派家居公司,后于2014年3月24日变更为欧派集团。

2011年3月14日,广东欧派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7731876号“OPPEIN”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的煤气灶等,有效期至2021年3月13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于2012年3月20日变更为广东欧派家居公司,后于2014年3月24日变更为欧派集团。

本案中,欧派集团明确东阿超凡门市部、苏州欧派公司、林艾秀侵害了其第4378572号、第1137521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就前述商标,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广州欧派橱柜公司使用在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欧派集团使用在餐具柜、家具(衣柜)上的第12088111号、第1128213号“OPPEIN”、“”商标及使用在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上的第4378572号、第7731876号“OPPEIN”、“”商标均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均自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

同时,欧派集团历经多年的发展经营,获得了多项荣誉。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广州欧派橱柜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为2007年9月至2010年9月。

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广州欧派橱柜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有效期为2008年10月至2011年9月。

2015年5月12日,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评审委员会认定欧派(欧派集团)当选第六届中国橱柜行业标志性品牌,有效期为2016年5月12日至2018年5月11日。

2016年5月12日,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评审委员会认定欧派(欧派集团)品牌价值为166.03亿元,入选第十届中国品牌价值500强。

2012年12月,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授予广东欧派家居公司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有效期至2013年12月。

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广东欧派家居公司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

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授予欧派集团“科学规划欧派大家居战略引领家居行业第二次革命”案例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有效期为2014年12月28日至2015年12月27日。

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广东省家具商会授予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

欧派集团自2013年至2015年期间,每年缴纳的增值税在1亿元以上。

此外,2011年至2015年期间,广东欧派家居公司及欧派集团通过在中央电视台、临川晚报、瑞丽家居等电视、报刊媒体上发布广告及聘请演员代言的方式对欧派品牌进行宣传推广,宣传页面多处标注“OPOEIN”标识及“有家有爱有欧派”等宣传用语。

二、欧派集团指控东阿超凡门市部、苏州欧派公司、林艾秀的相关侵权行为2019年9月24日,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代理中心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向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申请对侵犯欧派集团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于2019年10月23日出具(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354号公证书。

根据公证书记载,2019年9月27日,王守贞在公证员、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至位于山东省东阿县前进街路东(拖拉机站斜对过)的“欧派厨卫电器”店铺,在该店铺内以550元购买了标有“苏州欧派智能厨卫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一台,并当场取得郭德超名片、发票及收据。

王守贞对店铺外景及所购物品拍照、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图,公证员、公证人员对前述燃气灶予以封存并将封存产品及名片、发票、收据原件交由王守贞保管。

根据公证书附图,被控侵权店铺门头左上方标注有“OPOMEN”标识、中间部分标注有“欧派厨卫电器”字样,郭德超的名片上标注有“OPOMEN”、“”标识、“苏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发票上加盖东阿超凡门市部原名称的发票专用章。

经当庭拆封查验,封存包装箱内有燃气灶一台及相关的说明书、合格证各一件。

其中,燃气灶、包装箱封存胶带、说明书、合格证上多处标注有“OPOMEN”、“苏州欧派电器”、“有家有爱有OPOMEN”、“苏州欧派智能厨卫科技有限公司”字样以及苏州欧派公司注册地址等信息。

本案中,欧派集团主张苏州欧派公司名称中使用“欧派”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其生产销售标注有“苏州欧派电器”、“苏州欧派智能厨卫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被控侵权产品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主张东阿超凡门市部原名称中使用“欧派”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店铺门头及名片上使用“欧派厨卫电器”、“”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其销售标注有“苏州欧派电器”、“苏州欧派智能厨卫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被控侵权产品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同时,欧派集团认为苏州欧派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林艾秀起初设立苏州欧派公司即有侵权故意,属于滥用公司人格独立规避法律责任,林艾秀与苏州欧派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三、东阿超凡门市部、苏州欧派公司的相关情况东阿超凡门市部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3年9月3日,经营者郭德超,经营范围为零售厨卫电器,于2019年12月30日由原名称东阿县铜城欧派厨卫电器销售部变更为现用名。

苏州欧派公司系2018年4月20日由林艾秀个人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及加工厨卫设备、销售燃气灶具等,登记的住所地位于苏州市××区挹××新村××层。

2020年1月13日,苏州欧派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原林艾秀变更为雷彬,股东由林艾秀变更为林艾秀、雷彬,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另查明,苏州九牧智能厨电有限公司系2018年4月24日由林艾秀、林艾兵共同出资设立,林艾秀担任该公司监事。

本院认为,欧派集团系涉案第4378572号、第1137521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前述商标皆属合法有效,其依法享有的商标权利受法律保护。

与此同时,欧派集团自1994年成立以来,历经多年的经营发展,其企业品牌在行业内亦具有较大影响,对其企业名称及相关权益亦应给予相应的司法保护。

本案中,欧派集团根据其公证取证指控东阿超凡门市部、苏州欧派公司、林艾秀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本院对此评析如下:其一,关于苏州欧派公司、林艾秀的法律责任。

首先,欧派集团经过多年的发展经营活动,其“欧派”品牌在行业内已形成较大影响力,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在此情形下,2018年才注册成立的苏州欧派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仍使用“欧派”二字,同时将其企业名称以及“苏州欧派电器”字样直接标注于被控侵权产品,苏州欧派公司攀附意图明显,会引人误认为欧派集团与苏州欧派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苏州欧派公司仅对被控侵权产品系其生产销售予以否认,但未能就此充分举证说明,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苏州欧派公司系林艾秀于2018年个人独资设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与此同时林艾秀还伙同他人投资设立苏州九牧智能厨电有限公司,而“欧派”、“九牧”等均为大众熟知的知名品牌,由此可见林艾秀在苏州欧派公司设立之初即存在侵权故意,林艾秀与苏州欧派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理应与苏州欧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苏州欧派公司应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里不得包含“欧派”或近似的字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苏州欧派电器”、“苏州欧派智能厨卫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

关于苏州欧派公司、林艾秀的赔偿金额,综合考虑欧派集团知名度、苏州欧派公司及林艾秀的侵权恶意及情节再加之欧派集团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欧派集团诉请苏州欧派公司、林艾秀连带赔偿16万元有其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其二,关于东阿超凡门市部的法律责任。

如前所述,欧派集团的“欧派”企业字号系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东阿超凡门市部经营者郭德超在2013年开始设立个体户时仍使用“欧派”二字,同时在其店铺门头上标注“欧派厨卫电器”字样,此举亦会引人误认为欧派集团与东阿超凡门市部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鉴于东阿超凡门市部已于2019年12月30日变更其名称为现用名,欧派集团所提东阿超凡门市部变更名称的请求已经实现,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同时,欧派集团第4378572号、第113752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的煤气灶、燃气炉等,东阿超凡门市部经营者郭德超在其名片上标注“”标识亦属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综上,东阿超凡门市部应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行为,亦应停止销售标注有“苏州欧派电器”、“苏州欧派智能厨卫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被控侵权产品。

关于东阿超凡门市部的赔偿金额,欧派集团结合案情诉请东阿超凡门市部赔偿4万元亦较为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欧派智能厨卫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里不得包含“欧派”或近似的字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苏州欧派电器”、“苏州欧派智能厨卫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

二、被告东阿县铜城超凡厨卫电器门市部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商标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店铺门店、名片上使用“欧派厨卫电器”、“欧派”字样,立即停止销售标注“苏州欧派电器”、“苏州欧派智能厨卫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

三、被告苏州欧派智能厨卫科技有限公司、林艾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6万元;

四、被告东阿县铜城超凡厨卫电器门市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万元;

五、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苏州欧派智能厨卫科技有限公司、林艾秀负担3500元,由被告东阿县铜城超凡厨卫电器门市部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应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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