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147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告:吴中区城区香隆茶业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苏蠡路**财智商务广场****。
经营者:高英杰。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吴中区城区香隆茶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