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民初303号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H。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贝贝,广西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联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东环大道**翡翠龙庭**1-1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U。
法定代表人:钟良。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诉被告柳州联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0年11月16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同日以与柳州联购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景德镇陶瓷协会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景德镇陶瓷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景德镇陶瓷协会已预交5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
景德镇陶瓷协会多预交的525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