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402民初6871号祁东县佳佳电子商务部: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祁东县佳佳电子商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0)粤0402民初687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祁东县佳佳电子商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
二、驳回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00元,被告祁东县佳佳电子商务部承担85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