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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与南平市建阳区玉燕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7民初399号
案件名称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与南平市建阳区玉燕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玉燕文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初399号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澜路赛兔数码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吴穗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市建阳区玉燕文具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西路**(建发悦城中心)综合体金座**。

经营者:翁玉燕。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市建阳区玉燕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利党 审 判 员  余 凌 人民陪审员  蒋 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林伟男 书 记 员  谢 芳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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