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民辖终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保,男,汉族,1980年12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宁阳县。
原审被告:王静,女,汉族,1990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上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文保、原审被告王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知民初1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2020)豫01知民初1131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1、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属于侵权类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无相关证据表明本案侵权行为地为河南省郑州市,且河南省郑州市也不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
2、本案不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应依据被侵权人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涉案商品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拼多多”平台进行售卖,并通过网站服务器向终端消费者销售,该平台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为上海市,故可认定涉案商品的销售行为发生在上海市;由此可知,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上海市,本案应由上海市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管辖。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有关专利权属纠纷的一审案件,在北京、上海、广州辖区,全部由相应的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
因此,本案依法应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4、本案涉案店铺、商品均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拼多多”平台进行开设及售卖,该平台计算机服务器终端设备所在地为上海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管辖更有利于推进案件进程。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王文保起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王静专利侵权,被告之一王静的住所地在河南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