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245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嘉达环球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蓝媚,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凯,男,汉族,1989年03月30日出生,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经营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叠石桥家纺城百汇小区iv>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凯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后收取115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