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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王凯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3民初245号
案件名称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王凯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王凯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245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嘉达环球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蓝媚,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凯,男,汉族,1989年03月30日出生,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经营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叠石桥家纺城百汇小区iv>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凯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后收取115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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