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8民初779号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海口村尤鱼岗侧。
法定代表人:何新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露、李慧,云南凝杰鼎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思茅区鸿乐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大昆曼建材市场建材区****。
经营者:鲜源。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思茅区鸿乐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