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常承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5知民初336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常承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常承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5知民初336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职务: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承杰,曾用名:常城。

汉族,1989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常承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