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5知民初336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职务: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承杰,曾用名:常城。
汉族,1989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常承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