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30475号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甜园路5号3幢2层205。
法定代表人:蔡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秋,北京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莉,北京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极致创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宝园五里二区2幢2层02J006。
法定代表人:付亚桥。
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极致创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