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37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川区天辰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永川区玉屏路**1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8MA603KMH8L。
经营者陈继春。
被告:深圳市贝拉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018350D。
法定代表人:胡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永川区天辰食品经营部、深圳市贝拉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