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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天佳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知民终479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天佳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天佳电器有限公司;周天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47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淮滨县天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三空桥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周天英。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天英,女,汉族,1962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滨县天佳电器有限公司、周天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5知民初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淮滨县天佳电器有限公司、周天英送达开庭传票被退还,原因为家中无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中,一审法院在向淮滨县天佳电器有限公司、周天英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无人签收的情况下缺席开庭,没有穷尽送达手段,导致淮滨县天佳电器有限公司、周天英无法到庭应诉,剥夺了淮滨县天佳电器有限公司、周天英的辩论权利,缺席开庭审理程序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5知民初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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