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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大朗美一惠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民初14570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大朗美一惠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美一惠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4570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朗美一惠百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黎贝岭村富新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4W6JLU7E。

经营者:陶思培,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为512************311。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大朗美一惠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向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该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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