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542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豪苒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丽英。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渝,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石,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豪苒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依法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原告以和被告上海豪苒服饰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璐旸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黄 亮书 记 员 黄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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