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009号 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思明园**。
法定代表人:庄金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军,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县峰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新马头镇迎宾街鸿鑫路交叉口路北/div> 法定代表人:杜新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义国。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 法定代表人:徐雷。
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县峰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