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1执977号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壕溪边。
法定代表人:丁思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当家(深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原大黄蜂(深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福永大道**深彩大厦508)。
法定代表人:张巧明,董事长。
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大当家(深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大黄蜂(深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享有的第68420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被告大黄蜂(深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大黄蜂”文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大黄蜂(深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产品包装上标注“大黄蜂设计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被告大黄蜂(深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维权费用共计80万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不申请悬赏执行。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直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