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8民初709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建平,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澜沧万**通讯手机店。
经营场所: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勐朗镇东朗路龙达经贸公司租房。
经营者:黄密娟。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澜沧万**通讯手机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澜沧万**通讯手机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澜沧万**通讯手机店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