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民初462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07259625M。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春燕,女,汉族,住,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div>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春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