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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顾春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1民初462号
案件名称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顾春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顾春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民初462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07259625M。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春燕,女,汉族,住,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div>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春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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