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2071刑初1176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镇财,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5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曾祥发,广东未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永来,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7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仁化县***************。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曾锵华、李亚玲,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江伟烈,男,1981年7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1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伍家宁,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家云,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1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仁化县****************(以上均为自报)。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童世梅,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黄文,男,1997年3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1X,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绥宁县***********(以上均为自报)。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袁子怀,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三部刑诉〔2020〕173号起诉书、中检一区三部刑变诉〔2020〕Z9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张镇财、吴永来、江伟烈、黄家云、黄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万辉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和3月,被告人张镇财伙同张镇宣(另案处理)先后收购赵武丰(另案起诉)在京东商城开设的“沐鑫钟表专营店”和“权嘉钟表专营店”,在经营上述网店期间掺杂销售假冒“TISSOT”(天梭)品牌手表。
被告人张镇财等人雇请被告人江伟烈负责管理仓库和根据上述网店的订单情况将假冒天梭品牌手表邮寄销售给中山市大涌镇的杨荣、湖北省广水市的程晓强等全国各地人员,又雇请被告人吴永来负责网店的运营推广;
被告人吴永来雇请被告人黄家云做网店客服,哄骗客户相信网店销售的是正品手表,又雇请被告人黄文做网店美工,并指使被告人黄文伪造“权嘉钟表专营店”获得“天梭”商标注册人授权书、从正规途径进货天梭品牌手表的报关单、质量检测书等单据资料,以便应对京东商城的检查。
经查,销售假冒天梭品牌手表的订单后台备注情况分别有五、七、八和H五;
经统计,从2019年3月20日至9月11日,网店“权嘉钟表专营店”后台备注有上述四种情形的订单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395253元。
2019年6月起,被告人吴永来、黄家云伙同赵武丰、李国锋、杨瑶钦(均另案起诉)在经营京东网店“莱利钟表专营店”期间,掺杂销售假冒天梭品牌手表。
经查,“莱利钟表专营店”从2019年7月11日至8月28日销售假冒天梭品牌手表562块,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05137元。
2019年9月18日,公安人员先后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下抓获被告人吴永来,缴获手机、银行卡等物;
在广州市白云区*************抓获被告人江伟烈,当场缴获天梭品牌手表2块(经检验,其中1块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40元)及手机等物;
在上述都成商务中心302房抓获被告人张镇财、黄家云、黄文,缴获手机、银行卡等物。
归案后,被告人张镇财、吴永来、黄家云、黄文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镇财、吴永来、江伟烈、黄家云、黄文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均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镇财在共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吴永来、江伟烈、黄家云、黄文在共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张镇财、吴永来、黄家云、黄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永来、黄家云、黄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张镇财有期徒刑四年到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至二百万元;
判处被告人江伟烈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六万元;
判处被告人吴永来、黄家云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判处被告人黄文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镇财辩称其有掺假、售假的行为,销售数据中有部分是刷单,实际销售假表的金额只有10万余元。
被告人张镇财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权嘉钟表专营店”涉案金额4395253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应当以51058元来对被告人张镇财定罪处罚。
被告人吴永来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吴永来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吴永来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2.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
3.是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江伟烈辩解称其不是仓库负责人,其只负责打印快递单、退货、换货;
其不知道表是假的。
被告人江伟烈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江伟烈以正常工资薪酬入职京东店铺,其没有犯罪故意;
2.在工作中怀疑公司销售假表后,存在侥幸心理,帮助公司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作用较小;
3.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
被告人黄家云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黄家云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权嘉钟表专营店”涉案金额4395253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黄家云是从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
被告人黄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黄文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在销售的过程存在刷单行为,金额应当扣减。
公诉机关指控“权嘉钟表专营店”涉案金额4395253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本案是单位犯罪,黄文不是单位的负责人。
3.黄文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
经审理查明:一、第7603179号商标注册证的“”注册商标权利人是天梭有限公司(TISSOTSA),核定使用在天梭品牌手表商品上,该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自2014年1月31日至2024年1月31日。
2019年3月,被告人张镇财伙同张镇宣(另案处理)收购赵武丰(已判决)在京东商城开设的“权嘉钟表专营店”,在经营上述网店期间掺杂销售假冒被害单位“”品牌手表(以下简称为天梭品牌手表)。
被告人张镇财等人雇请被告人江伟烈负责管理仓库和发货、退换货,根据上述网店的订单情况将假冒天梭品牌手表邮寄销售给中山市大涌镇的杨荣、湖北省广水市的程晓强等全国各地人员;
又雇请被告人吴永来负责网店的运营推广。
被告人吴永来雇请被告人黄家云做网店客服,哄骗客户相信网店销售的是正品手表;
雇请被告人黄文做网店美工,并指使被告人黄文伪造“权嘉钟表专营店”获得天梭品牌手表的商标注册人授权书、从正规途径进货天梭品牌手表的报关单、质量检测书等单据资料,以便应对京东商城的检查。
经查,“权嘉钟表专营店”后台备注为“五”、“七”、“八”、“H五”的订单是销售假冒天梭品牌手表的订单。
经统计,从2019年3月20日至9月11日,“权嘉钟表专营店”后台备注为上述四种情形的订单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395253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人苏其松的陈述,证明瑞表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授权其公司浙江冠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天梭等品牌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侵权调查、收集证据、维护商标。
2019年6月19日其公司工作人员从京东商城“深圳市河马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酷时贸易有限公司”“珠海权嘉商贸有限公司”购买样品天梭手表,发现均是假冒商标产品,该三间商家发货的地址均是中山市***********。
2.报案书,证明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合法持有人天梭有限公司授权,擅自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3.“”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对比情况说明、中山市公安局坦洲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注册人天梭有限公司TISSOTSA,“”注册有限期限自2014年1月31日至2024年1月31日。
天梭品牌手表原图与侵权产品手表图在案。
4.瑞表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1)在江伟烈处扣押的2块手表,1块是假货,1块不具有假货特征。
(2)21名被害人提交的在权嘉手表专营店购买的22块手表,其中21块手表为假货,并有侵权产品与被侵权产品附图在案。
5.被害人曾义、程晓强、杨荣、潘瑞龙、庞宇康、魏杰林、李磊磊、沈美琪、李小华、熊英杰、李伟、何思军、叶灼坤、田信军、柯玉怀、黎小华、李换、蒙东豪、付小双、王亚楠、李仕群等21名被害人的陈述、报案自述、手表照片、订单截图,证明上述21名被害人分别在2019年在京东商城珠海权嘉商贸有限公司店铺中购买天梭手表,合计22块,订单优惠后价格合计为52877元,支付金额合计51757元。
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在被告人张镇财扣押手机2部、银行卡5张,在被告人吴永来处扣押手机1部、手表1块、银行卡3张,在被告人江伟烈处扣押手机1部、快递2件(内有手表2块),从被告人黄家云处扣押手机2部,被告人黄文处扣押手机1部。
7.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第三方店铺“权嘉钟表专营店”的情况说明,证明2018年11月14日,珠海权嘉商贸有限公司在京东平台开设第三方店铺“权嘉钟表专营店”。
附有权嘉公司转账货款给香港HI-E购买天梭、swatch等手表的汇款单、发票,香港HI-E打款给意大利品牌供应商记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8.京东提供的买样情况说明、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从“权嘉手表专营店”买样天梭品牌手表4只,均为假货。
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对京东送检的涉案网店网址IP、从涉案网店购买天梭手表录像文件等电子数据进行固定。
9.2019年权嘉手表专营店部分发货单、对账单,证明被告人张镇财与其郑阿晓(不晓)通过微信沟通销售情况,张镇财对账单、发货单进行了指认。
10.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照片截图、光盘、指认笔录,证明(1)“权嘉手表”群的成员有被告人吴永来、江伟烈、黄家云及刘三和、郑阿晓、吴华君等人,群成员在群内沟通经营情况。
(2)被告人江伟烈与“宣”在微信中沟通表的发货、订单、库存等情况。
(3)被告人黄文与吴永来在QQ、微信中沟通店铺美工、伪造报关单、发票等资料的情况。
被告人吴永来、江伟烈、黄家云、黄文对微信账户信息、群信息、聊天记录进行了指认。
11.京东权嘉手表专营店订单数据、后台备注情况,证明经统计,权嘉手表专营店于2019年3月17日至2019年9月11日销售订单合计2256单,均显示“完成”状态,销售金额合计为5376725元。
其中后台备注为“五”、“七”、“八”、“H五”的订单合计1929单,销售金额为4395253元。
12.中山市*********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从江伟烈处缴获的1块假冒天梭手表价值人民币3340元。
13.证人吴华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经营广州亿赢贸易有限公司,办公地点在广州市白云区******,加上本人一共五个人。
2019年4月,其通过吴永来认识张镇宣,然后张镇宣每月支付20800元报酬让其招聘了三名客服人员,包括黄家云、阿锋、阿芳,担任权嘉手表专营店的客服人员。
其只负责发放该三名客服的工资,他们的具体是由张镇宣安排,其不知道权嘉出售假冒手表。
其辨认出被告人吴永来、张镇财、黄家云及张镇宣、刘三和、李远芳,指认办公地点广州市白云区******。
14.证人李远芳、黄慧霞的证言,证明2人在广州市白云区****************做客服工作。
2人不是手表店铺客服,亦没有推广手表。
15.证人黄小峰、刘三和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人是权嘉网店的客服人员。
其中刘三和证明在权嘉钟表群的聊天内容得知店里销售的天梭手表绝大部分是假货,权嘉钟表群的都知道卖的是假表。
群内黄家云负责售前、售后客服工作;
烈负责仓库日常工作、发货。
群内还有“权嘉运营”、“运营”,其不知道具体是谁。
其与购买者交谈后,购买者下单并支付后,其就将信息发到群内,由烈发货,购买者遇到问题就找售后黄家云去联系。
吴永来是管理人员,负责安排其工作。
辨认出被告人张镇财、吴永来、黄家云。
16.被告人张镇财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9年4月其与张镇宣从赵武丰处购买了珠海权嘉商贸有限公司的京东销售店铺、沐鑫钟表专营店,该店铺是在京东商城销售天梭手表的,货源都不是正规渠道,所以该商铺销售的天梭手表都是假冒伪劣产品。
从赵武丰处接手了这家店铺之后,张镇宣负责招聘工作人员,在外对接货源、收货发货;
其负责管理运营事宜,与吴永来对账,管理整个权嘉手表专营店账目,发放员工工资。
张镇宣找来吴永来管理权嘉和沐鑫这个网店运营工作,吴永来找到吴华君、黄小峰、黄家云、黄文还有刘三和。
江伟烈负责管理仓库和发货,江伟烈肯定知道卖的是假表,他就是负责把假表从仓库发出去的。
权嘉商贸在京东商场在赵武丰经营时就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关注量,其接手后也在购物节上购买广告位,但没有专门安排人去刷单。
吴永来平均月工资15000元,负责整个店铺的运营和管理,管理客服人员、仓管员、发货员,基本上整个商铺都是他管理;
黄小峰、黄家云是店铺的客服,平均月工资6000元;
江伟烈作为仓管员、发货员,月工资5000元。
2019年4月-6月,权嘉的生意比较好,每个月有60余万销售额,7-9月生意差很多,只有10余万销售额。
其与张镇宣经营权嘉大概获利60万元,两兄弟没有谈分成,利润暂时由其保管。
权嘉销售的天梭手表大概三成真货,其余都是假货。
真货主要看客户是哪个城市的,如果是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天津等五个城市的客户,就卖真表,其余城市的客户都卖假表。
吴永来会做好登记,他清楚知道某天发给某个顾客的手表是真的还是假的。
其辨认出被告人吴永来、黄家云、江伟烈、黄文及张镇宣、刘三和。
被告人张镇财在庭审中翻供,“权嘉手表专营店”存在大量刷单行为,销售假表的金额大约有10余万。
17.被告人吴永来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9年4月张镇宣招聘其管理权嘉网店,期间其介绍黄家云做网店客服,黄文做美工,其主要负责网店广告推广和管理客服,张镇宣是老板负责订单发货。
2019年6月受赵武丰的聘请管理莱利手表专营店。
其权嘉和莱利店一样负责运营,主要是经营天梭手表,其在两个网店按一样的比例得提成。
其和张镇宣、赵武丰都知道两家店卖假冒伪劣手表一事,其是2019年7月知道权嘉店、莱利店出售假冒手表的,亦把这个事情告诉了黄家云。
江伟烈是负责权嘉手表专营店发货,所有的手表不论真假都是他发货。
其辨认出被告人张镇宣、黄家云、江伟烈、黄文、同案人赵武丰、刘三和。
被告人吴永来在庭审中供述,权嘉手表专营店与莱利手表专营店的运营模式是一样的。
在权嘉手表专营店后台备注中“一”是正品,其他备注不清楚。
18.被告人江伟烈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是2018年7月认识“风哥”(经辨认为张镇宣),他是开网店的,在网上出售天梭手表,其跟着张镇宣做事月工资5000元,主要负责客户的收货发货工作。
网店收货发货有6名员工,“阿晓”是仓库负责人。
2019年4月,张镇宣在京东又开了一家网店权嘉,其就负责权嘉的发货及客户退货工作,忙的时候其他员工也会帮忙发货,但仓库负责人还是“阿晓”。
其是2019年4月负责权嘉发货和退货工作后,发现退货比较多,就猜这些天梭手表是假货,但张镇宣不承认有假货。
吴永来负责日常运营,张镇财负责财务工作;
“阿晓”负责仓库里面所有事情,假表的购买、收货、发货,维修及仓库人员具体工作安排。
其辨认出被告人张镇财、吴永来。
被告人江伟烈在庭审中辩解,发货是“阿晓”负责,其不知道手表的真假。
19.被告人黄家云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9年3月其应聘到权嘉手表专营店当客服,直接受吴永来的管理,网店主要经营销售天梭手表,其负责网店的广告推广,客服等线上工作。
线下订单处理和发货都是老板张镇宣负责的。
大概2019年5月,经常收到客户反馈手表质量有问题后询问吴永来,吴永来告知公司销售的天梭手表掺了假冒伪劣手表卖给客户,并交代想办法骗客户说是真货,哄客户不要轻易退货或者换货。
其辨认出被告人吴永来。
指认现场广州市白云区*********。
20.被告人黄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10月吴永来招聘其作为网店的美工,工资8000元,负责网店的美工、修改手表海关报关单等。
其跟着吴永来做了一个多月,这个京东网店被京东商城关闭了。
2019年春节后,公司买了一个“权嘉钟表专营店”的京东网店,其在新店负责之前的页面装修、宣传图片、用PS软件修改手表的海关报关单、手表的质量检测书、授权书。
其没有见过真实的手表,吴永来让其按照他的意思修改上述单据的数量、名称等内容。
修改这些单据都是提供给京东商场官方的,要查验店铺的资质,没有这些单据店铺要被关店。
其怀疑过公司卖假表,因为销售价格比同行的稍微低一点。
其辨认出被告人吴永来、张镇财,指认现场广州市白云区*********。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第7603179号商标注册证的“”注册商标权利人是天梭有限公司(TISSOTSA),核定使用在天梭品牌手表商品上,该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自2014年1月31日至2024年1月31日。
2018年10月起,同案人赵武丰在京东商城经营网店“莱利钟表专营店”等多店铺期间,掺杂销售假冒被害单位天梭有限公司(TISSOTSA)的“”品牌手表(以下表述为“天梭品牌手表”)。
其中,2019年6月同案人赵武丰聘请被告人吴永来负责“莱利钟表专营店”的运营,聘请被告人黄家云负责网店客服,在经营“莱利钟表专营店”期间,掺杂销售假冒天梭品牌手表。
经查,“莱利钟表专营店”从2019年7月11日至8月28日销售假冒天梭品牌手表562块,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05137元。
2019年9月18日,公安人员先后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下抓获被告人吴永来,缴获手机、银行卡等物;
在广州市白云区*************抓获被告人江伟烈,当场缴获天梭品牌手表2块(经检验,其中1块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40元)及手机等物;
在上述都成商务中心302房抓获被告人张镇财、黄家云、黄文,缴获手机、银行卡等物。
归案后,被告人吴永来、黄家云、黄文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永来、黄家云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报案人陈述、报案书、瑞表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商标对比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第三方店铺“莱利钟表专营店”的情况说明、买样情况、个人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群聊天记录、“莱利钟表专营店”后台备注情况、订单数据,证人蔡侠、陈晓晴、赵佩红、岑柯、郭桃峄、谢彩英、赵武彬、赵奕南、刘三和、黄慧霞、李远芳、黄小峰、吴华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人赵武丰、李国锋、杨瑶钦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吴永来、黄家云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综合答辩以下:1.关于销售假冒天梭手表的数量、金额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吴永来供述,权嘉手表专营店与莱利手表专营店的运营模式是一样的,后台备注“一”是真货,“五”是假货,其他备注不清楚。
经鉴定,在20名被害人处缴获的21块假冒手表,他们的备注为“五”、“七”、“八”、“H五”。
被告人张镇财在侦查阶段供述“权嘉手表专营店”是在京东商城销售天梭手表的,货源都不是正规渠道,销售的天梭手表是假冒伪劣产品,销售真货手表大约是30%。
但在庭审中辩解备注只是代理货源不同,拒绝回答和解释不同备注代表的货源情况。
因此,本院采纳公诉机关的意见,认定后台备注为“五”、“七”、“八”、“H五”订单的手表为假冒天梭品牌手表。
经统计自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9月11日,“权嘉手表专营店”已完成的订单中,后台备注为“五”、“七”、“八”、“H五”的订单销售金额合计为4395253元。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销售的订单存在刷单行为,亦存在退货、换货情况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镇财在侦查阶段供述其购买“权嘉手表专营店”时,该店铺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关注度,所以没有专门请人刷单。
其在庭审中供述其负责“权嘉手表专营店”的刷单,该店铺有大量刷单情况,但未能提供相关刷单线索,亦未能说明刷单订单的特征。
后台订单数据显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订单均为“完成”状态。
因此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江伟烈主观故意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镇财、吴永来、黄家云均指证被告人江伟烈是权嘉手表专营店的仓管,管理发货事宜,亦明确知道手表的真假情况。
被告人江伟烈在庭审中翻供,其不知道公司所销售手表是假冒产品,本院不予采信。
3.关于主从犯的意见,被告人张镇财与张镇宣共同经营“权嘉手表专营店”,在共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吴永来、江伟烈、黄家云、黄文是受被告人张镇财等人雇佣,在经营“权嘉手表专营店”负责不同工作,在共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
其中,被告人张镇财的供述、被告人江伟烈的供述、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印证“阿晓”是仓库的负责人,江伟烈是其中一名仓管工作人员,是负责权嘉的发货及退换货的主要人员之一。
辩护人就此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4.关于是否属于单位犯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镇财伙同他人经营“权嘉手表专营店”的目的就是为了销售假冒天梭品牌手表,且经营该店铺期间以销售假冒天梭品牌手表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辩护人就此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5.关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如实供述、量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镇财在庭审中辩解“权嘉手表专营店”存在大量刷单行为,销售假冒天梭品牌手表只有10多万。
被告人江伟烈在庭审中否认知道公司销售的手表是假冒天梭品牌手表。
上述两名被告人当庭翻供,不属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吴永来、黄家云、黄文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但公诉机关未充分考虑被告人吴永来、黄家云、黄文、江伟烈的级别分工、涉案金额及在本案中的作用,导致部分被告人量刑不当,本院予以调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镇财、吴永来、黄家云、江伟烈、黄文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惩处。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被告人张镇财在共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吴永来、黄家云、江伟烈、黄文在共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永来、黄家云、黄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永来、黄家云、黄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镇财、吴永来、黄家云、江伟烈、黄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部分被告人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上,有理部分予以支持,无理部分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镇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吴永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江伟烈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黄家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2年3月1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五、被告人黄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1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六、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
(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坦洲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