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20928号之一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爱玲,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德区容桂陆桂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会华城路三街一巷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MA50105L5U。
经营者:陈永治。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顺德区容桂陆桂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