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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同云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冰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1149号
案件名称贺同云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冰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贺同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冰峰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149号原告:贺同云,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民,河北孟云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吴冰峰,男,199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原告贺同云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冰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贺同云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贺同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同云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贺同云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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