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25286号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金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88F。
法定代表人:杨和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智舜,广东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晓微,女,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丽水市。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36T。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晓微、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诉讼费人民币1300元,余款人民币65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