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7230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妤,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雯婕,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捷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真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国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红,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明,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际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iv>法定代表人:陈志浩。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捷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星际通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 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居义良书 记 员 韩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