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893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
被告:漳浦汇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绥安镇草埔村埔顶张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何惠敏。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漳浦汇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1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爱芳人民陪审员 张育琦人民陪审员 陈 信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梦超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