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782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佳福乐天天便利店。
经营场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官浔村东官浔里**。
经营者:魏荣华,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四川益恒通食品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石佛镇玉头沟村**/div>法定代表人:黄超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青青,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厦门市同安区佳福乐天天便利店、四川益恒通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厦门市同安区佳福乐天天便利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市同安区佳福乐天天便利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对被告厦门市同安区佳福乐天天便利店的起诉。
审 判 长 陈璐璐审 判 员 王思思人民陪审员 林皎铱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佳颖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