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61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咸阳市秦都区星悦荟萃娱乐城。
住所。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路街道办事处二棉社区正兴广场**div> 经营者:封岐臣。
一审被告:周奎。
再审申请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咸阳市秦都区星悦荟萃娱乐城、一审被告周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民终1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