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999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为红,女,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为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刘 兴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