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824号 原告:吉林省盛泰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东湖镇黑林子村3社。
法定代表人:白艳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宜,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区瑞宏酒类商贸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成白路社区兴华丰食品城**。
经营者:江国芳。
被告:依曼迪酒业(吉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联合村第**(吉林华夏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毕红梅。
原告吉林省盛泰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区瑞宏酒类商贸部、依曼迪酒业(吉林)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吉林省盛泰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双流区瑞宏酒类商贸部、依曼迪酒业(吉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吉林省盛泰酒业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吉林省盛泰酒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双流区瑞宏酒类商贸部、依曼迪酒业(吉林)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盛泰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吉林省盛泰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