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终17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夷山市袍天下茶业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武夷山市高教园区商业服务区(顺鑫广场)****。
经营者:曾龙漳,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因与被上诉人武夷山市袍天下茶业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7民初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11月1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武夷山市袍天下茶业店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7民初22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 伟 审 判 员 马玉荣 审 判 员 张丹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欧群山 书 记 员 陈 楚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