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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光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5923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光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光华店;四川锦衣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923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光路大世界商业广场中心商厦div> 法定代表人:张其喆。

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光华店,营业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一段99号。

负责人:孙洁。

被告:四川锦衣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div> 法定代表人:吕志伟。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光华店、四川锦衣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光华店、四川锦衣馆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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